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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答案解析
发布时间:2014-10-27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2014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民法》答案解析


一、选择题


1、A【解析】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A【解析】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所以说,所有权属于支配权。


3、A【解析】《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D【解析】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5、B【解析】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6、B【解析】普通合伙的基本特征:依协议自愿成立;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合伙是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C【解析】天然挚息,指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动物的产出物。AB两项属于法定挚息,D项是埋藏物。


8、C【解析】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的物是从物。C项中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


9、A【解析】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BCD三项属于他物权。


10、C【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11、B【解析】《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ACD项均为正确表述。


12、B【解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ACD三项属于物权法禁止抵押的财产类型。


13、D【解析】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实现自己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等。AB两项属于物权,C项即债权。


14、B【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杨某未经孙某同意用其照片实施营利行为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


15、C【解析】收养关系的成立须经过行政登记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6、B【解析】婚姻存续期间,甲和乙的共有存款,甲的劳动报酬,乙获得的稿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2万元,两人平均分割,甲的遗产为6万元。


17、C【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墓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8、C【解析】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以甲对生父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都享有继承权,可以同时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19、B【解析】接受继承是一种单方行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接受。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认定其有效;故放弃继承只能是明示放弃。题中继承人未作出明确表示应视为默示接受继承。


20、C【解析】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喝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ABD三项均属于法定继承人。


21、D【解析】根据亲属间血缘关系不同将亲系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甲和叔叔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叔叔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甲与其叔叔之间是三代旁系血亲。


22、A【解析】《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23、A【解析】《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展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4、A【解析】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和姓名使用权。题中甲冒充乙参加某公司庆典并获利侵犯了乙的姓名使用权。


25、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6、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只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7、A【解析】《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题中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当然有效。


28、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9、C【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甲转让债权应通知乙,乙在接到通知后,债权转让对乙生效。


30、C【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1、A【解析】《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2、B【解析】定金,是指当事人确定,为保障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3、C【解析】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在主债权存在的前提下设立的,而质押合同也是在产生债权的主合同存在下的从合同。


34、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5、A【解析】我国法律规定,教峻、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答题(答案要点)


36、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2)质权;(3)留置权。


3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38、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论述题(答案要点)


39、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四、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


40、

(1)无权。因为王某善意取得字画的所有权。

(2)有权。因为吴某未经周某许可出售其字画,侵害了周某的所有权。


41、

(1)甲有权请求医院或血站赔偿其损害。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有权。因为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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