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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8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关于印发《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继教〔2020】2号


各院(系)、相关部门:

《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已经第21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亳州学院

2020年12月23日


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亳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中心承担。


第四条  与我校合作设置的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合作方按照合作协议和学校继续教育中心要求配合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入学考试择优录取新生。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间一般为每年春季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报到须知要求到校本部或函授站(数字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可凭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本人申请、相关证明,于开学后两周内向继续教育中心或函授站(数字化学习中心)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并填写《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1),经继续教育中心批准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其中根据文件规定对专升本学生报考学历条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籍,不予注册。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缴费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不按时足额缴费者,不予注册。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负责在每年规定期限内完成在校生学籍信息核对工作,(校本部学生信息核对由继续教育中心学生管理科承担),并将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报送继续教育中心,由继续教育中心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学制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高起专学制为两年半,高起本学制为四年半。


第十一条  各专业所实施的教学计划对学生在校期间应修课程有明确规定。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有效学籍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超过年限的取消学籍,没有毕业资格。


第四章  学费及退费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安徽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学生于每学年春季学期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外校转入本校的学生,每学年春季学期转入者按学年缴费,秋季学期转入者缴纳当学年学费的。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年3月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学或跨校转学,退还全额学费;3月1日至9月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退学或跨校转学,退还当年学费的50%。每年9月1日起,无论何种原因退学或跨校转学者,概不退费。办理时间以学生提出申请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按规定退费离校的学生,须先在学校办理退学手续,退费后,学籍予以注销。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学校完成所录取专业的学业。若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与转学,应严格按照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本人应提出申请并填写《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经所属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初审通过后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终审。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至省内其他高校,本人应提出申请并填写《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3),学校负责审核,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跨省转至其他高校,本人应提出申请并填写《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3)及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4)学校负责审核,安徽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拟转入高校同意后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须在第一学年申请,入学满一年后,不予转学、转专业。学生转专业仅限一次,转入新专业后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继续教育中心应严格审查学生转专业、转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省教育厅规定转学、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不得批准及上报。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5),所在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初审,继续教育中心终审通过后方能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长期治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申请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学籍最长为其退伍后两年,但不能与上述第三章第十二条冲突。


第二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可申请复学并填写《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6)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持休学证明报所属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初审,继续教育中心终审通过后方能复学。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按照要求学习课程、参加考试。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休学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复学学生编入下届相同专业学习。下届无相同专业,则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退学,应填写《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所属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初审,继续教育中心终审。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放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而退学的学生不发放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考核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处理、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等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考核依托学校认可的教育、教学网络平台,线下考核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各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具体实施。线下考核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面授课程过程性成绩占40(包括上课考勤30%,作业或课堂讨论等10%),考试与考查等终结性成绩占60%网络课程的成绩由学校认可的教育、教学网络平台提供。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于下学期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补考成绩合格者记“60分”,不合格者如实记载。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为“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应当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同意,报继续教育中心批准。申请缓考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前三周内进行补考。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批准缓考而缺考(含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依据《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附件8),继续教育中心可以评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干部,并将有关材料上报亳州学院予以审批和表彰。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察看期一年),(5)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考试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重者;

(六)在报名、注册、学分认定与转换等方面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属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工作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采集中心负责。学校每年集中安排一次,学生毕业前,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电子图像信息采集,未能按时参加电子图像信息集中心采集的,可自行联系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采集中心及时采集。毕业前未按时参加信息采集者将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学校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德、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在结业后一年内,结业生可以向继续教育中心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一次;重修课程合格,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考试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试,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亳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附件9)的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亳州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专业名称、专业层次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打印、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函授站或数字化学习中心在每年的5月将当季预计毕业生信息报继续教育中心,学校在6月进行毕业审核,6月中旬将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须妥善保存,谨防丢失。结业证书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予补办,可自行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认证,学校予以协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3.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

4.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

5.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

6.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复学申请表

7.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

8.亳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9.亳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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