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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成人高考《民法》代理权的消灭
发布时间:2019-08-08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1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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