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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成人高考《民法》环境污染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9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损害存在,不论制造污染的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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