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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成人高考《民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1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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